隨著全球環保意識的覺醒,「碳中和」已不再只是環境課題,而是當前國際社會共同面對的戰略核心。為應對全球暖化帶來的生存威脅,包括台灣在內的世界各國已達成高度共識,一致宣示將於 2050 年達成淨零碳排。這項任務要求我們將七大溫室氣體的淨排放量趨近於零,這不僅是維繫地球生態的防線,更是人類在氣候危機中續航的關鍵。
海洋作為地球最大的儲碳庫,其減碳潛力與海事產業的轉型動能,正是我們協會成立的初衷與核心使命。
台灣雖受限於非 IMO(國際海事組織)成員國身份,但面對日益嚴苛的國際海事公約與碳稅衝擊,業界已無迴避空間。本會將扮演資訊先鋒的角色,主動對接國際組織,爭取第一手情資與法規趨勢。我們致力於讓台灣船東在規則制定之初即能深度掌握成因與影響,而非在法令頒布後才倉促應變。唯有未雨綢繆,才能在多變的國際競爭中站穩腳跟。
海洋產業範疇廣闊,從海洋科技到養殖漁業,皆具備豐沛的減碳潛能。未來,本會將積極搭建產學橋樑,匯聚國內如國立台灣海洋大學等學術權威,並串聯兩岸及國際海洋大學的研究資源,導入尖端海洋碳匯技術與實務經驗。透過即時的研究反饋與技術交流,我們將協助台灣海洋產業精準接軌國際標準,實現實質的減碳成效。
全球碳中和趨勢已然成形,不論是海洋生態保育、產業升級或海事法規演進,其影響層面既廣且深。「海洋碳權」是未來台灣必須正面應對的關鍵資產。本會將秉持專業,積極探索並保護台澎金馬海域的海洋權益,協助政府與業界在減碳浪潮中化挑戰為機遇,共創藍色經濟與環境保護的雙贏格局。
創會理事長:馬豐源
理事長 : 高聖龍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副理事長 : 吳金河 保利馬股份有限公司
常務理事 : 呂芳儀 勞氏台灣船 級社有限公 司
常務理事 : 李明安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常務理事 : 祈文中 中華機場協會
理事 : 劉欣儀 WinGD
理事 : 欒文斌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事 : 張文哲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理事 : 吳彰哲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食品科學系
理事 : 林泰誠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學系
理事 : 王堉苓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理事 : 黃綺華 LM Lubricants DMCC
理事 : 林原茂 中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理事 : 桑于晴 Kansai paint Marine (Taiwan) Co.,Ltd
理事 : 許堂修
常務監事 : 沈業荃 遠東海洋顧 問有限公司
監事 : 陳秀育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監事 : 楊琬婷 德興船舶服 務貿易有限公司
監事 : 張朝陽 臺灣港務公司基隆分公司
監事 : 蘇健民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候補理事 : 操賢忠 中華綠色產業聯盟
候補理事 : 陳聖文 摯陞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候補監事 : 曹彥盛 訊昌有限公司
秘書長 賴金池
副秘書長 陳聖文
副秘書長 厲家穎
執秘 游書瑋
財務長 蘇薏如
助理 林晏如
中華海洋減碳協會章程
Constitution of the Chinese Ocean De-Carbon Association (Draft)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中華海洋減碳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Ocean De-Carbon Association, 簡稱CODC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為因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中倡議人類永續利用海洋生態系,確保生物多樣性並防止海洋環境劣化。以開拓海洋與海事產業、保護海洋生態資源、推廣海洋文化及海洋教育。並促進國際暨兩岸海洋碳匯與減碳相關議題進行學術與實務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由於海運屬汙染較高的貨物運送方式之一因此本會致力於探討海洋碳排放有關研究與發展相關事項
二、推廣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規定的溫室氣體減排戰略目標
三、探討海洋自然生態環境之研究及保護事項
四、出席或辦理國際有關海洋碳排放相關之會議事項
五、辦理海洋碳排放與科技等國內外相關法規教育訓練事項
六、辦理國際暨兩岸海洋碳排放、碳匯學術交流事項
七、辦理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其他海洋碳排放事項,範圍為蒐集IMO以及國內外相關法規用於會員及相關產業間分享、交流資訊,本會不涉及我國氣候法相關制定辦法。
八、探討清潔能源替代燃料的策略,包括LNG、LPG、甲醇、氨、氫、 再生能源、SMR、電池和生質燃油等等,以及各項改善能源效率的措施和設備等。
九、推動清潔能源之總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噸)及總污染物排放削減率(%)的策略(低硫燃油策略總增額成本及污染削減量)。
第六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經會員一人之介紹,具有與本會相關領域之專業知識或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個人會員。入會費:500/次,常年會費:1000/年
二、 學生會員:凡具有公私立大專院校以上在學學生身分者,得申請為本會學 生會員 。
三、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機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入會費:1000/次,常年會費:5000/年
四、 名譽會員:年滿年滿二十歲熱心支持本會各項活動之個人或團體或有顯著成就或特殊貢獻者,填具入會申請書,榮譽會員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加入本會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學生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但有發言權。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得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前項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晝、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理、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提名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主席、理事會主席。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副理事長皆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會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副秘書長二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候補理、監事得列席理、監事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